第一條: 本會為關懷遭遇急難事故時,獲得救助之會員,以協助渡過難關時,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本會會員,因職災、傷病、失能,遭受身體所受之傷害或水災、火災、風災、地震其不可抗力之災害,遭致房屋受損毀無法使用者,其前項因致生活陷於困境得依本辦法申請救助金。
第三條:

本辦法之救助標準如下:
(1)會員因職業傷病失能及死亡者,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辦理。
(2)房屋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受損達半毀以上者每一戶發新台幣5000元正。

第四條: 前項(2)申請受益人順序依勞工保險例第65條之規定。
第五條: 申請會員急難救助金,應提出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會員證、印章。
(3)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暨死亡證明書。
(4) 房屋因水災、火災、風災而受損者,須提出現場照片或有關證明。前項申請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送本會審查通過後發給。
(5) 會員發生急難故事,本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瞭解。
(6) 會員急難救助金,由本會急難救助費預算支應。 
第六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臺北縣政府核備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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