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互助金申請

民國107年7月3日訂立

第一條:主要目的本會為增進照顧會員互助合作之精神,相互照應之團體理念,

    充份發揮團隊自助人助,增進其福利為宗旨,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互助金之經費來源,由會員每月繳納10元,隨同經常會員徵收,存入互

    助金專戶、專款專用,如有不足,由經常會費提撥支應。

第三條其對象凡屬本會會員入會需年滿一年者,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履

    行會員義務,並未積欠任何應繳款項,且已繳納會員互助金者,遇婚、

    喪、喜慶、死亡等,均為本辦法申請給付對象。

第四條會員互助金申請給付項目:

        一、會員本人結婚之禮金。

        二、會員因傷病住院之慰問金。

        三、會員本人死亡之撫慰金。

        四、會員重度失能之慰問金。

        五、會員之配偶、子女、父母死亡之奠儀。

第五條會員互助金給付標準:

        一、會員本人結婚,致贈禮金壹仟貳佰元禮金。

        二、會員因傷病住院達7日以上者,每次發給伍佰元慰問金。

        三、會員本人死亡並遺有直系親屬者,發給貳仟元撫慰金。

        四、會員重度失能者,發給參仟元慰問金。

        五、會員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發給壹仟元奠儀金。

 

第六條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備資料如下: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申請期限

申請者

會員本人結婚

會員證、印章、喜帖或戶口名簿。

自辦理戶籍登記日起算六個月內。

會員本人或其委託人。

會員傷病住院

會員證、印章、診斷證明書。

1.住院需達7日以上者才可申請。

2.申請日自住院日起算六個月內。

會員本人或其委託人。

會員本人死亡

會員證、死亡證明書,及受益人印章。

自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受領之順序辦理。

2.由家屬或其委託人。

會員重度失能

會員證、印章、診斷證明書。

自診斷確定日起算六個月內。

會員本人或其委託人。

會員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會員證、印章、死亡證明書或訃文。

自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

 

同一事故,只限會員擇一人申請。

 

第七條:互助金申請、審查、核發程序

       一、會員申請互助金,向本會索取申請書,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齊相關證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視同放棄權。

       二、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申請時,應即行審查,必要時得向有關單位查證,

           經查核完成案件,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呈理事長核定核發,並提

           理事會追認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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