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7月3日訂立
第一條:主要目的本會為增進照顧會員互助合作之精神,相互照應之團體理念,
充份發揮團隊自助人助,增進其福利為宗旨,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互助金之經費來源,由會員每月繳納10元,隨同經常會員徵收,存入互
助金專戶、專款專用,如有不足,由經常會費提撥支應。
第三條:其對象凡屬本會會員入會需年滿一年者,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履
行會員義務,並未積欠任何應繳款項,且已繳納會員互助金者,遇婚、
喪、喜慶、死亡等,均為本辦法申請給付對象。
第四條:會員互助金申請給付項目:
一、會員本人結婚之禮金。
二、會員因傷病住院之慰問金。
三、會員本人死亡之撫慰金。
四、會員重度失能之慰問金。
五、會員之配偶、子女、父母死亡之奠儀。
第五條:會員互助金給付標準:
一、會員本人結婚,致贈禮金壹仟貳佰元禮金。
二、會員因傷病住院達7日以上者,每次發給伍佰元慰問金。
三、會員本人死亡並遺有直系親屬者,發給貳仟元撫慰金。
四、會員重度失能者,發給參仟元慰問金。
五、會員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發給壹仟元奠儀金。
第六條: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備資料如下:
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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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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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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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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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本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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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證、印章、喜帖或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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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理戶籍登記日起算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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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本人或其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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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傷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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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證、印章、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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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需達7日以上者才可申請。
2.申請日自住院日起算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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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本人或其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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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本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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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證、死亡證明書,及受益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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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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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受領之順序辦理。
2.由家屬或其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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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重度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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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證、印章、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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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診斷確定日起算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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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本人或其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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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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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證、印章、死亡證明書或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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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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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只限會員擇一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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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互助金申請、審查、核發程序
一、會員申請互助金,向本會索取申請書,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齊相關證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視同放棄權。
二、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申請時,應即行審查,必要時得向有關單位查證,
經查核完成案件,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呈理事長核定核發,並提
理事會追認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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